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4號)、《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教師〔2017〕12號)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管理制度,加強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監管,推進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是指高等學校教師系列、自然科學研究系列、社會科學研究系列和實驗技術系列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院、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統稱“高等學校”)的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市委、區委黨校,民辦高等學??蓞⒄毡巨k法執行。
第四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應遵循“按需設崗、科學評價、公平公正、以用為本、能上能下”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是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政策制定、組織落實、監督檢查以及教師職務結構比例的調整。各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力社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區屬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實行結構比例調控。高等學校根據核定的職稱結構比例,按照本市崗位設置有關規定,結合功能定位、發展規劃、教學科研任務、專業建設、人才隊伍等因素,科學設置教師職務崗位,經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力社保局核準備案。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以教師工作的職業屬性和崗位職責為基礎,結合本校實際,在強化教育教學的基礎上,按照教學為主、教學科研為主和社會服務為主等進行分類,在國家規定的學歷、學位、任職年限等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基礎上,確定不同類別、不同層次教師職務的聘任條件,建立符合實際的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
高等學校還可制定高級職稱的破格聘任條件,取得突出業績和貢獻、符合破格聘任條件的高校教師,可直接參加評聘。
第八條 高等學校中經批準兼職、在職創辦企業、在崗創業、到企業掛職或開展項目合作、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其在創新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作為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的重要參考依據。
與高等學校建立聘用關系的港澳臺地區教師,其在港澳臺地區取得的業績可以作為高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參考依據。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委會”),負責制定本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聘委會可按校、院(系、所)分級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學術委員會、人事、教學、科研等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組成,成員不少于7人。聘委會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領導擔任。
第十條 聘委會下設考核組和評議組。
考核組負責對教師的職業道德、從業操守、業務能力、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進行考核。
評議組負責對教師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評議組一般應由5名及以上本專業領域具有與所評級別相同或較高職務的校內外專家組成。尚不具備獨立評議能力的高等學校,可采取全市聯合評審的方式對教師進行中級及以上職務的學術評議。
聘委會負責根據考核組和評議組的考核、評議意見,結合崗位職責,提出聘任意見。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聘任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發布擬聘崗位信息。高等學校根據崗位設置及崗位空缺情況,發布聘任崗位信息。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人員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基本條件及本校制定的崗位聘任條件,具備履行應聘崗位職責的教學、科研和實踐能力。
(三)考評前公示。聘委會對應聘人員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考核、評議??己私M和評議組對應聘人員分別進行考核、評議。評議組進行評議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議的評審專家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評議通過。
(五)確定擬聘人選。聘委會綜合考核、評議意見,結合崗位實際,提出擬聘人選。
(六)驗收。市人力社保局會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或區人力社保局,對考評程序和結果進行驗收。
(七)聘任前公示。聘委會對驗收合格的擬聘人選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八)校、院(系、所)長辦公會審定聘任人員。
(九)聘任結果備案。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區人力社保局按照職責劃分,將聘任結果向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十)高等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頒發由市人力社保局統一印制的教師職務聘書。
第十二條 對于高等學校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聘委會根據崗位情況提出綜合考察評議意見,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并經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和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后,可直接聘用。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權限向市人力社保局進行聘任情況和聘任結果備案。聘任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聘任全程可追溯。
第十四條 崗位聘用實行聘期制,聘用合同期滿進行聘期考核??己撕细竦?,高等學校與受聘人員可按照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則,辦理續聘手續,簽訂新的聘用合同??己瞬缓细竦?,高等學??筛鶕芷溉藛T與崗位的適用情況,低聘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教師的崗位工資按照“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的原則,根據聘用職務確定。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須主動接受人力社保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的監督。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及各區人力社保局,按照職責分工,每年對高等學校報送的聘任工作情況等進行核查,并定期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過程中,如發現應聘人員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嚴重失信行為,取消其應聘資格和聘任結果,納入失信黑名單,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因聘任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市人力社保局將暫停其自主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收回評審權,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條 各級聘任組織工作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對應聘人員做出客觀、準確的評議。對于在聘任工作中打招呼、牽線搭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泄露內部討論情況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高等學校應將其調離聘任工作崗位,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涉嫌違法違紀的,要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實施細則,廣泛征求教師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序討論通過并公示后,按照管理權限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高等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對本校聘任工作實施細則進行修訂的,也應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并在修訂完成后一個月內向市人力社保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教師主系列以外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須通過社會化評審或考試取得相應專業的職稱資格后,由高等學校根據崗位需要擇優聘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31日起實施。